【培訓學習】集團內訓學校開展《PPP模式解讀》專題培訓
來源: 發(fā)布日期:2017-01-06 點擊:
PPP模式,是指政府將部分責任以特許經營權的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(企業(yè)),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、風險共擔、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。作為一種新型項目融資模式,PPP模式一方面能夠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,一定程度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,另一方面能夠減輕政府投資風險和負擔,看似是雙方合作共贏的經營模式,但是PPP模式首批示范項簽約七成,第二批降至52%,其中潛藏的風險在哪?施工企業(yè)應當如何參與其中?因此12月15日下午,集團內訓學校企管學院特邀董事長顧問朱迎漫,給在座60余位企業(yè)中高層管理人員、經營管理人員講授了《PPP模式解讀》一課。
2014年9月23日,國家財政部發(fā)出財金[2014]76號文件,即《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》,同時編制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南》指導各地實施。PPP模式合同的主要內容不僅有傳統(tǒng)合同中的合同概述、引言定義解釋、前提條件、融資、項目建設運行維護、履約條件、爭議解決、不可抗力、違約機制、附件等常見條款,還有股權變更限制、付費機制等新條款。相較于傳統(tǒng)合同,PPP模式合同中的股權變更有明確限制,股權不能變更,不能質押,政府只出承諾,不做擔保,這意味著社會主體投資前要確保有充足的前期資本來滿足PPP模式的運作。付費機制方面PPP模式也有別于傳統(tǒng)合作模式,一種是政府付費機制,按年限每年繳納一定費用;另一種使用者付費機制,例如收取過路費、污水處理費等。
就目前而言,PPP項目無法可依,直接制約了PPP模式的發(fā)展。PPP合作模式下的雙方法律關系尚未得到明確界定,但從2015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,將特許經營權糾紛歸入行政合同處理;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《關于充分發(fā)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》,第九條明確對因招商引資、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引發(fā)的糾紛,要認真審查協(xié)議不能履行的原因和違約責任,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中的行政相對人稱謂來預測,PPP模式被納入行政法律關系的可能性極大。
結合施工企業(yè)實際情況,進入PPP模式可能會遇到以下6項風險:
一招標文件中的稅收政策優(yōu)惠沒有實際享受到;二政府換屆選舉更替可能造成的政策變動風險;三政府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風險;四仲裁救濟無效風險;五融資風險;六非中標人施工合同的效力風險。
既然風險大,難道我們要避開PPP的浪潮?不!我們要謹慎選擇,權衡利益得失;防患未然,做好風險評估;另辟蹊徑,創(chuàng)新經營思維。在PPP模式中,工程總承包方需要完成建設項目勘探、設計、施工、運營全過程管理,除大型央企以外,施工單位難以獨立承接一個PPP項目,多數是聯(lián)合體形式約定投標,施工單位應當充分發(fā)揮施工總承包的專業(yè)優(yōu)勢,謀合作共發(fā)展。PPP模式大道將行,潛藏著風險,更存在著契機,我們要時刻樹立法律風險防范意識,切實做好風險評估,不斷開拓思維創(chuàng)新經營模式,打造PPP浪潮中應勢而謀、因勢而動的杭州建工!
(人力資源部 茹辛荷)